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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60890A號“安力士”湖南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ben)文來源:長沙商標(biao)注(zhu)冊 本(ben)文作者:湖(hu)南商標(biao)注(zhu)冊 發布時(shi)間:2023-05-20
異議人武漢市科達云石護理材料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譽振五金(東莞)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標公告》第68660890A號“安力士”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安力士”指定使用于第35類“貨物展出;廣告宣傳;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361728號“大力士”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的“工業用粘合劑;補輪胎內胎用合成制劑;粘膠液”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務的內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故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9079364號“科達大力士”、第38746633號“雅倫大力士”、第58550166號“胎力士”及第57208722號“賽力士”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的“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在內容、方式、目的及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服務。但雙方商標的文字構成不同,整體外觀有別,故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68660890A號“安力士”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