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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39063號“英菲驕子”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biao)注冊 本文作者(zhe):長沙商標(biao)注冊 發布(bu)時間:2023-06-21
異議人江蘇驕子服飾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嘉興萬尚服飾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標公告》第70339063號“英菲驕子”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英菲驕子”指定使用于第25類“摔跤服;鞋;腰帶”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第973111號“驕子 TRIDEMAN”、第5386675號“驕子 PRIDEMAN及圖”商標因專用期屆滿未續展已被我局注銷,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與上述商標不存在權利沖突。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第8315310號“驕子 PRIDE MAN及圖”、第5386677號“驕子”、第9194839號“天之驕子”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內衣;嬰兒全套衣”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上述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若共存于市場上應不致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侵犯其在先商號權,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號具有一定區別,相關公眾不易將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號相混淆,進而損害異議人的利益。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對異議人的商號權構成侵犯。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0339063號“英菲驕子”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