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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88582號“南門涮肉”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nan)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jian):2023-07-26
異議人北京南門涮肉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上海繁淳閣餐飲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標公告》第70588582號“南門涮肉”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南門涮肉”指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農業機械;發電機;金屬加工機械”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0589015號“南門涮肉”商標、第10451390號“宏源南門涮肉”商標、第65314789號“宏源南門涮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廚房操作臺出租;廚房洗滌槽出租”、第35類“商業管理咨詢;進出口代理”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務的內容對象上有明顯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其“南門涮肉”商標,但異議人本案中提交的證據資料不足以充分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異議人上述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故對于異議人該項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提交的證據資料亦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異議人已將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號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關的行業內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故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商號權證據不足。此外,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欺騙性,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0588582號“南門涮肉”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