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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36250號“住小橙智慧門店”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ben)文來源(yuan):湖南商標注冊(ce) 本(ben)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ce) 發布(bu)時間:2023-08-27
第70136250號“住小橙智慧門店”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北京有竹居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物美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標公告》第70136250號“住小橙智慧門店”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住小橙智慧門店”指定使用在第35類“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中介服務;為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選擇方面的商業信息和建議;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市場營銷;為商業或廣告目的編制網頁索引;為他人推銷”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36484366號“住小幫”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程序;時間記錄裝置”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務內容特點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53445799號、第53581329號“住小幫”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輔助;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屬于類似服務,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因而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其引證商標,并且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相關規定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0136250號“住小橙智慧門店”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