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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86929号“猫君人”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24
第71786929号“猫君人”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婵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786929号“猫君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猫君人”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0072号“猫人”、第1064728号“猫人 MAORE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86929号“猫君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