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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33406号“崂广”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18
第71233406号“崂广”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6950号“崂山”、第17555796号“崂啤”、第25008850号“崂山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崂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33406号“崂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