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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312249号“毕阳河”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25
第71312249号“毕阳河”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林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312249号“毕阳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毕阳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烈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111号、第520990号“洋河及图”,第27850747号“蓝阳河”,第39414729号“醉阳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烧酒;苦味酒;葡萄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12249号“毕阳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