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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72685号“秦皇府”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08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3472685号“秦皇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皇府”指定使用于第37类“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80911号“秦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烧酒;酒(饮料)”商品上的“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72685号“秦皇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