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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起源和定義
本文來源:網站管理員 本文作者:網站維護員 發布時間:2021-05-25
一、商標的起源和定義
商標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考古學者根據出土的陶器發現,在中國古代,曾強制要求陶工將其姓名標示在陶器上,但很難考證這些陶器是否已進入商品交換領域,因此,這算不上真正意義的商標。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生產者逐漸認識到,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標記的重要性,這樣可以使消費者憑標記識別、購買自己的產品。到北宋時期,山東濟南一家專門制造細針的劉家“功夫針”鋪所使用的“白兔”商標,既有圖形,又有“兔兒為記”的字樣。這是我國至今發現的較早的比較完備的商標。 據此,我們可以對商標下一個簡單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
二、商標的作用 1、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將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以方便消費者在市場上選擇、購買。消費者熟悉商標后,可以憑商標知道該商品是哪家企業生產的。該品牌的產品質量好,消費者會繼續購買,否則會選擇其它品牌。因此,區別作用對企業與消費者都是重要的。 2、市場競爭的有力工具。質量好的商品會使其商標的知名度不斷擴大,知名度高、信譽好的商標又會使該商品的市場競爭力增強。 3、企業的無形財產。商標作為企業的工業產權,與其它財產一樣,是企業的財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更是如此,甚至是巨額財富。據美國相關雜志報道,“可口可樂”商標價值240億美元,“萬寶路”商標價值300億美元。
三、商標的構成 在我國,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兩者組合構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體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還不是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客體。 我國 《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目前,對商標的顯著性,很難做出一個統一的標準。對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標,顯著性標準也不一樣,但獲得注冊的商標一定可以使消費者將不同企業的商品區別開。 此外,我國《商標法》對禁止構成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10、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