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本文來源:國家工商(shang)總局商(shang)標局 本文作(zuo)者:www.haodiaoav.cn 發(fa)布時間:2021-05-25
關于(yu)印發(fa)《香港(gang)、澳(ao)門服務提(ti)供者在內地(di)開展商(shang)標代(dai)理業務暫行辦(ban)法》的(de)通知
工商標字[2004]第192號(hao)
各省(sheng)、自治區(qu)、直轄市(shi)及計劃單列市(shi)工商行政管(guan)理局: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nei)(nei)地(di)與(yu)香(xiang)港(gang)關于建(jian)立更緊密經貿(mao)(mao)關系(xi)的(de)安排>補(bu)(bu)充協議》和《<內(nei)(nei)地(di)與(yu)澳(ao)門(men)關于建(jian)立更緊密經貿(mao)(mao)關系(xi)的(de)安排>補(bu)(bu)充協議》,國家工商行(xing)政管理總局制(zhi)定(ding)了《香(xiang)港(gang)、澳(ao)門(men)服務(wu)提供者在內(nei)(nei)地(di)開(kai)展商標代(dai)理業(ye)務(wu)暫(zan)行(xing)辦(ban)法》。現印發(fa)給你們,請遵照執(zhi)行(xing)。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guan)理(li)總局
二(er)○○四年十一月二(er)十四日
香(xiang)港、澳(ao)門服務(wu)提供者在內地(di)開展商標代理業務(wu)
暫行辦法(fa)
第一條 自2005年1月1日(ri)起,允(yun)許香(xiang)港、澳(ao)門服務(wu)提供者在內地以(yi)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gong)司,從事(shi)商標代理業(ye)務(wu)。
第(di)二(er)條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取(qu)得審批(pi)機構的(de)批(pi)準證書(shu)后(hou),應當向(xiang)企業設(she)立所在地的(de)省、自治(zhi)區(qu)、直轄市(shi)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shou)續(xu)。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辦理登記手續提交的文件中應包括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附件5和(he)《內地與澳門關于(yu)建立(li)更(geng)緊密(mi)經貿關系的安排》附件5關于(yu)“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身份證(zheng)明(ming)文(wen)件。
第三條(tiao) 各省、自治區(qu)、直轄市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管理局應當每月一(yi)次將依照本辦法(fa)登記的商(shang)標(biao)代理組織(zhi)的有關信(xin)息報(bao)送商(shang)標(biao)局,報(bao)送的內容包括:機(ji)構名稱、住所(suo)、法(fa)定代表人、聯系電(dian)話、郵政編碼。
第四條 香港、澳門服(fu)務(wu)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其他事(shi)項,按(an)照外資登記的法律、法規(gui)、規(gui)章和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辦理。
香(xiang)港、澳門服(fu)務提供(gong)者在內地設立的商標代理組織從(cong)事商標代理事宜(yi),按照(zhao)商標代理的法(fa)律、法(fa)規、規章和有(you)關規定(ding)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