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本文(wen)來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本文(wen)作者(zhe):www.haodiaoav.cn 發(fa)布時間(jian):2021-05-25
商標函(2003)40號
四川省宜賓五(wu)糧液(ye)集(ji)團服務公司:
你公司(si)《關于申請(qing)保健酒商標的請(qing)示(shi)報告》收悉,現答復如(ru)下:
一“保健酒”是“酒(飲料)”的一種,屬規范的商品通用名稱,可以在第33類(lei)直接(jie)申(shen)請注冊。
二、關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請注冊商標,應視你公司現有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而定。如你公司現有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包括“酒(飲料)”或“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則該商品范圍已經包含了“保健酒”,無需重新注冊;否則應根據《商標法》第21條“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ta)商品上使(shi)用(yong)的,應當另行提出(chu)注冊申(shen)請”的規定(ding)重(zhong)新申(shen)請注冊。
三(san)、在(zai)保(bao)健酒商(shang)(shang)品上申(shen)請(qing)注冊商(shang)(shang)標所需(xu)文件(jian)無特(te)殊規定(ding),與(yu)在(zai)其它商(shang)(shang)品或(huo)服務上申(shen)請(qing)商(shang)(shang)標注冊相同。
國家工(gong)商(shang)行政管理(li)總局商(shang)標局
二〇〇三(san)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