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本文來源:國家工商(shang)總(zong)局商(shang)標局 本文作者:www.haodiaoav.cn 發布時間:2021-05-25
關于印發《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部門商(shang)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的通知工(gong)商標字[2003]第49號
各省、自(zi)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dan)列市工商(shang)行政管理局:
根(gen)據《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he)國(guo)商(shang)標法》第六(liu)(liu)十(shi)條(tiao)、第六(liu)(liu)十(shi)一條(tiao)和(he)第六(liu)(liu)十(shi)二條(tiao)的(de)有(you)關規定(ding),國(guo)家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總(zong)局制(zhi)訂了《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部(bu)門商(shang)標注冊、管(guan)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現印發給你們,請(qing)遵照執(zhi)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li)總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wu)日
工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商標注冊、管理(li)和評審(shen)工作守則
第(di)一條 為(wei)了加強對工商行政(zheng)管(guan)理部門商標注(zhu)冊、管(guan)理和(he)評審工作(zuo)的(de)(de)監督,維(wei)護商標注(zhu)冊申請(qing)人、商標專用權人和(he)其他(ta)當事人的(de)(de)合法(fa)權益,保證行政(zheng)執法(fa)的(de)(de)公(gong)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商標法(fa)》的(de)(de)有關規(gui)定(ding)(ding)制定(ding)(ding)本(ben)守則。
第二條 從事商標(biao)注冊、管理(li)和評審工作(zuo)的國家機(ji)關工作(zuo)人員(以下簡稱(cheng)商標(biao)工作(zuo)人員)必(bi)須秉公執法,廉潔自(zi)律,忠于職守,文(wen)明服務。
第三條 商標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在涉及商標事務的接待工作中實行首問責任制。商標工作人員對前來辦理商標注冊申請、評審、案件投訴等事宜的人員,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對不屬于自己工作范圍的事情,應當予以說明,并告知其辦理有關事宜的正確途徑。
第五條 在辦(ban)理(li)有(you)關注冊、管(guan)理(li)和評審事宜的(de)過(guo)程中,依據工作程序,需要會見有(you)關當事人的(de),由主管(guan)領導根據需要指定工作人員(yuan)接待(dai),有(you)關工作人員(yuan)應當將接待(dai)情況如實記錄備查(cha)并及(ji)時向主管(guan)領導報告。
第六條 商標工作人員(yuan)應當妥善保(bao)管當事人提供的(de)申請書件和證據材料,不(bu)得丟失(shi)、損(sun)毀、篡改,損(sun)害當事人的(de)合法權益。
第(di)七條(tiao) 當(dang)事人(ren)在辦(ban)理商(shang)標(biao)異議(yi)、評(ping)審和案件投訴等事宜(yi)時(shi)(shi)提(ti)供的證(zheng)據(ju)材(cai)料(liao)中(zhong)涉及其尚未公開的經營情(qing)況、銷售渠道等商(shang)業信息時(shi)(shi),當(dang)事人(ren)要(yao)求(qiu)保(bao)密的,辦(ban)理有關(guan)事宜(yi)的人(ren)員(yuan)應當(dang)對這(zhe)些信息予以(yi)保(bao)密,不得(de)向他人(ren)提(ti)供。
第八(ba)條 商標工作(zuo)人(ren)員應當(dang)(dang)及(ji)時(shi)辦(ban)理(li)商標注冊、評(ping)審、案件投訴(su)等事宜,并(bing)按照(zhao)規定(ding)及(ji)時(shi)將辦(ban)理(li)情況(kuang)通知有(you)關當(dang)(dang)事人(ren),不得無(wu)故拖延。法(fa)律、法(fa)規、規章對辦(ban)理(li)有(you)關事宜有(you)時(shi)限規定(ding)的(de)(de),有(you)關人(ren)員應當(dang)(dang)在規定(ding)的(de)(de)時(shi)限內辦(ban)理(li)完畢。
第九條 商(shang)標(biao)工作人員辦理商(shang)標(biao)注冊(ce)、管(guan)理和評(ping)審事宜(yi),應當認真負責(ze),嚴格遵循(xun)有關法(fa)(fa)律、法(fa)(fa)規和規章的要求,有關處理決(jue)定應當事實清(qing)楚、證(zheng)據確(que)鑿、程序合(he)法(fa)(fa)、適用法(fa)(fa)律準確(que)。
第十條 商標工作人(ren)員不得(de)私(si)自從事商標查詢業務,不得(de)收(shou)受(shou)當事人(ren)的(de)財物,牟取不正(zheng)當利益,也不得(de)接受(shou)當事人(ren)的(de)宴請以及(ji)參加其(qi)(qi)他可能(neng)影響其(qi)(qi)公正(zheng)執(zhi)法的(de)活(huo)動。
第十(shi)一條 各級工商(shang)行政管理(li)部(bu)門應(ying)當建立健全(quan)商(shang)標(biao)管理(li)內部(bu)監(jian)督(du)制度,完善商(shang)標(biao)執法內部(bu)監(jian)督(du)程序(xu),加強對負責商(shang)標(biao)管理(li)工作的人員(yuan)執行法律(lv)、行政法規、規章(zhang)和遵守紀律(lv)情況的教育、監(jian)督(du)和檢查。
第十二條 上級(ji)工商(shang)(shang)行(xing)(xing)政管(guan)(guan)(guan)理(li)(li)部門(men)應當對下級(ji)工商(shang)(shang)行(xing)(xing)政管(guan)(guan)(guan)理(li)(li)部門(men)的商(shang)(shang)標管(guan)(guan)(guan)理(li)(li)行(xing)(xing)為及(ji)其商(shang)(shang)標管(guan)(guan)(guan)理(li)(li)人員執行(xing)(xing)法律、行(xing)(xing)政法規(gui)、規(gui)章和(he)遵守(shou)紀律情況進(jin)行(xing)(xing)檢查、評議、督促和(he)糾(jiu)正。
第十(shi)三條 商標(biao)工作人員違反(fan)本守則規定(ding),情(qing)節輕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bu)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qing)節嚴重(zhong)的,視(shi)情(qing)節給予警告、記過(guo)、記大過(guo)、降級、撤職(zhi)、開除等處分;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十四(si)條 本(ben)守則(ze)由國家(jia)工(gong)商行政管理總局(ju)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守(shou)則(ze)自2003年5月1日起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