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nian)工商行政管(guan)理機關
保護(hu)外國企業(ye)注冊商標專(zhuan)用權(quan)典型案例
一、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6月初,浙江省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潯分局接三洋電機株式會社代理人北京XX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投訴,稱浙江XXXX電梯有限公司制造出口的電梯侵犯了三洋電機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實,浙江XXXX電梯有限公司自2007年以來,分別與無錫XX電梯扶梯有限公司和香港三洋電梯扶梯有限公司(SANYO ELEVATORS AND ESCALATORS CO.,LIMITED)簽訂《電梯配套設備定作合同》,將其制造的電梯用于出口。其中當事人簽訂的《電梯配套設備定作合同》中有六份合同涉及在垂直電梯的操縱箱表面分別使用“SANYO ELEVATORS &AND ESCALATORS”和“SANYO ELEVATORS AND ESCALATORS CO.LIMITED”標牌,合計電梯為六臺,總計銷售貨款為655344元,且已全部貨款二清。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潯分局于2009年7月20日對當事人涉嫌商標侵權行為予以立案并開展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使用上述標牌未經“SANYO”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上述商品均為侵犯“SANYO”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經查,使用在電梯等商品上的“”商標,是三洋電機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128994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潯分局認為,當事人擅自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潯分局于2009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罰款人民幣35萬元整,上繳國庫。
二、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當(dang)事人陳XX未(wei)經工(gong)商(shang)行政管(guan)理部門核(he)準登記并領取營業(ye)執照,以(yi)“東(dong)莞市XX電子有(you)限公(gong)司”等(deng)名(ming)義開展經營業務(對當事(shi)人無(wu)照經營行為已另案處理(li)),自2008年4月至2008年(nian)7月在其生產的手機半成品、手機元件(手機后殼)、手機元件(手機前殼)和手機元件(手機中間邊殼)等商品上使用與“”和“”商標近似的商標。2008年7月18日,廣東省東莞市工商行政管(guan)理局(ju)當(dang)場查(cha)獲,并查(cha)封扣押了涉嫌侵權的手機(ji)半成品765部(bu)、手機(ji)元件(jian)(手機(ji)后殼(ke))1796個、手(shou)機(ji)元件(手(shou)機(ji)前殼)1932個和手機(ji)元件(jian)(手機(ji)中(zhong)間邊殼)20129個。由于上(shang)述商品尚(shang)未加工完成及出(chu)貨,其非法經營額無法計(ji)算。經調查(cha),陳(chen)XX使用上述商標未經權利人授權,上述商品均為侵犯“”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經查,使用在數據通訊裝置和儀器等商品上的“”和“”商標(biao),分別是愛立信(xin)有限(xian)公(gong)司(si)和索尼愛立信(xin)移動(dong)通訊(xun)有限(xian)公(gong)司(si)的(de)注(zhu)(zhu)冊(ce)商標(biao),注(zhu)(zhu)冊(ce)號分別為(wei)第3124287號和第3127716號,其注冊(ce)商標專用(yong)權受(shou)法律保護。
東莞市工商(shang)(shang)行(xing)政管理局認為(wei),當事人擅自(zi)生(sheng)產(chan)侵犯注冊商(shang)(shang)標(biao)(biao)專(zhuan)用權的(de)商(shang)(shang)品(pin),其(qi)行(xing)為(wei)屬于《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商(shang)(shang)標(biao)(biao)法(fa)》第五十(shi)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de)侵犯注冊商(shang)(shang)標(biao)(biao)專(zhuan)用權的(de)行(xing)為(wei)。根據《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商(shang)(shang)標(biao)(biao)法(fa)》第五十(shi)三條和《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商(shang)(shang)標(biao)(biao)法(fa)實施條例》第五十(shi)二條的(de)規定,東莞市工商(shang)(shang)行(xing)政管理局于2009年8月7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yong)權行為;2、沒收并銷毀當事人(ren)生產的侵犯注冊(ce)商標專用權的手機半成(cheng)品765部、手機(ji)元件(手機(ji)后殼)1796個、手(shou)機元件(手(shou)機前殼(ke))1932個(ge)和(he)手(shou)機元件(手(shou)機中(zhong)間邊殼)20129個(ge);3、罰款人民(min)幣10萬元(yuan)整。
三、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武漢市(shi)硚口區XX體(ti)育用品商行于2007年8月10日至2009年(nian)1月5日通過電話訂貨的方式購進帶有“”商標(biao)標(biao)識(shi)的(de)籃球2700個,進價14元/個,合計購貨金(jin)額37800元。爾后(hou)當(dang)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對外進行銷售,共銷售2580個籃球,售價16元/個,合計銷售金額41280元。湖(hu)北省武(wu)漢(han)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kou)分局依(yi)法(fa)對其(qi)尚未銷毀的120個涉嫌商標侵權的籃球予以查封扣押。經鑒定,上述商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商品。
經查,使用在籃球等商品上的“”商標(biao),是美商NBA產物股份有(you)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658808號(hao),其(qi)注冊商標專(zhuan)用(yong)權(quan)受法律(lv)保護。
武漢(han)市工商(shang)(shang)行(xing)(xing)政管(guan)理(li)局硚口分局認為(wei),當(dang)事人(ren)(ren)(ren)擅自銷售侵犯注冊(ce)(ce)商(shang)(shang)標專用權的商(shang)(shang)品,其行(xing)(xing)為(wei)屬于(yu)《中(zhong)華(hua)人(ren)(ren)(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商(shang)(shang)標法》第五(wu)十二(er)(er)條(tiao)(tiao)第(二(er)(er))項規定的侵犯注冊(ce)(ce)商(shang)(shang)標專用權的行(xing)(xing)為(wei)。根(gen)據《中(zhong)華(hua)人(ren)(ren)(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商(shang)(shang)標法》第五(wu)十三條(tiao)(tiao)和(he)《中(zhong)華(hua)人(ren)(ren)(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商(shang)(shang)標法實(shi)施條(tiao)(tiao)例》第五(wu)十二(er)(er)條(tiao)(tiao)的規定,武漢(han)市工商(shang)(shang)行(xing)(xing)政管(guan)理(li)局硚口分局于(yu)2009年6月5日(ri)對當事人作(zuo)出(chu)如下處罰:1、責令(ling)立(li)即停止商標侵(qin)權行為(wei);2、沒(mei)收查(cha)扣的商標侵(qin)權籃(lan)球120個(ge);3、罰款(kuan)人(ren)民幣(bi)10萬元(yuan)整。
四、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5月21日,江蘇省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舉報對無錫XXX微電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標有“”商標的晶體管73萬只,且其激光打標機系統內存有含“”圖形的打標圖樣。由于“”與ST微電子公司核準注冊的第1562248號“”商標近似,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并對當事人生產的73萬只使用“”商標的晶體管和150只使用“”商標的包裝盒予以封存扣押。經查實,2008年6月,當事人生產標有“”商標的晶體管20萬只,并全部銷售給深圳市XXX電子有限公司,獲銷售款104250元。2009年4月,該公司接到國外XX電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訂單,定購標有“”商標的多種型號晶體管90萬只,訂單金額1445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公司未收取定金。至案發時止,該公司已生產標有“”商標的各種型號晶體管73萬只,因國外公司取消訂單,上述晶體管尚未售出,貨值115200元。以上非法經營額共計219450元。
經查,使用在半導體器件、微型電路等商品上的“”商標,是ST微電子有限公司(美國)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562248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擅自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3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2、沒收使用“”商標的晶體管73萬只、沒收使用“”商標的包裝盒150只;3、罰款人民幣219450萬元。
五、保護“”注冊商標專(zhuan)用權案
2009年7月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接舉報對天意新商城個體工商戶劉X的攤位進行檢查時發現,劉X于2009年7月初從廣州市場購進一批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包進行銷售。至案發時止,剩余500個未售出。當事人經營未記賬,經調查無法計算當事人進貨數量和銷售數量,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
經查,使用在手提包、(肩)挎包、旅行包等商品上的“”商標,是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241081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認為,當事人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2009年8月31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2、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包500個;3、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六、保護“IZUMI”、“MOTOX”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8年12月11日,江蘇省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支隊接舉報對無錫市XX機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涉嫌侵犯“IZUM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水泵產品26臺,已銷售涉嫌侵犯“MORTOX”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發電機產品28臺。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于2008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26臺涉嫌侵犯“IZUM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水泵產品予以封存扣押。經查實,2008年11月,加拿大XXX貿易有限公司從該公司訂購涉嫌侵犯“IZUM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水泵26臺,每臺單價87美元;涉嫌侵犯“MORTOX”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發電機28臺,每臺單價195美元。至案發時止,28臺發電機已經售出,26臺水泵尚未售出。以上非法經營額共計55212.30元。
經查,使用在泵(機器)等商品上的“IZUMI”商標,是泉精器制作所(日本)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095963號。使用在發電機等商品上的“MOTOX”商標,是弗蘭德蒂賓根有限責任公司(德國)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023295號,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擅自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2月20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2、沒收侵犯“IZUM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26臺水泵;3、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七、保護(hu)“芝(zhi)華(hua)士(shi)”、“皇家禮炮(pao)”等注(zhu)冊商(shang)標(biao)專用權案
2009年7月29日,安徽省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舉報對淮北市XXXXX俱樂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俱樂部庫存待售“黑牌”酒21瓶、“杰克丹尼”酒3瓶、“芝華士”酒17瓶、“皇家禮炮”酒8瓶、“百齡壇”酒14瓶、“名士馬爹利”酒2瓶、“絕對”伏特加酒24瓶。經英國國際洋酒協會有限公司廣州代表處鑒定,上述產品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上述產品市場價為43880元。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上述產品依法查扣。
經查,使用在威士忌酒、含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黑牌”商標,是黛爾吉奧品牌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077708號。使用在威士忌酒、含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杰克丹尼”商標,是杰克丹尼持有人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1711147號。使用在威士忌酒、含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芝華士”商標、“皇家禮炮”商標,是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1122912號、第1122979號。使用在威士忌酒、含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百齡壇”商標,是聯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3230516號。使用在威士忌酒、含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名士馬爹利”商標,是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1743862號。使用在伏特加酒商品上的“絕對”商標,是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1466538號。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8月19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2、沒收2009年7月29日扣押的當事人待售侵權洋酒;3、罰款人民幣9萬元。
八、保護“adidas”和“”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在進行日常檢查時,在豐臺區某地下室內,查獲一批涉嫌侵犯“adidas”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短袖運動衫。經查實,當事人張XX在2009年3月至2009年4月21日期間,先后兩次從廣州XX市場以每套8元的價格,購進涉嫌侵犯“adidas”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短袖運動衫2500件,以每件18元的價格銷售400件,銷售金額7200元;剩余2100件尚未銷售,價值37800元。非法經營額共計45000元。
經查,使用在運動衫等商品上的“adidas”商標和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商標是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德國)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3336263號和第1489454號。以上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認為,當事人張XX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于2009年5月13日對當事人張XX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侵權商品短袖運動衫2100件;3、罰款人民幣13.5萬元。
九、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5月5日,江蘇省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根據投訴對當事人連云港市XX商貿有限公司男裝分公司的店鋪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服裝涉嫌侵犯投訴人的商標專用權,遂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07年4月至2009年4月從杭州XX服飾有限公司購入一批帶有“BOSS FALANBOSS”標識的服飾對外銷售,已銷售的服飾獲利3500元,剩余367件尚未售出,非法經營額為38738元;此外,當事人還銷售帶有“BNICKBOSS BNICKBOSS”商標標識的服飾共96件,非法經營額為10011元。上述兩種服飾,均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非法經營額共計52249元。
經查,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商標是德國雨果博斯商標管理有限公司(德國)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257001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認為,連云港市XX商貿有限公司男裝分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于2009年6月8日對連云港市XX商貿有限公司男裝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侵權商品“ BOSS FALANBOSS”服飾367件、“ BNICKBOSS BNICKBOSS”服飾96件;3、罰款12萬元。
十、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8月,浙江省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甌海工商分局三溪工商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溫州市鹿城XX貿易有限公司設在郭溪鎮的倉庫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天然乳膠430桶,另有涉(she)嫌侵犯“”注冊(ce)商標專用權的桶蓋(大)1955個,涉嫌侵犯“”注冊(ce)商標專用權的桶蓋(小)1955個。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涉嫌侵權商品予以查封扣押。經查明,當事人自2009年7月起,在倉庫現場將其從海南和泰國購進的散裝天然乳膠,分裝到桶身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乳膠桶內進行銷售。其中,從海南散裝購進的天然乳膠經營額是863870元,從泰國散裝購進的天然乳膠經營額204488元。此外,由于被扣留的430桶天然乳膠是容易變質物品,儲存時間不宜過長,當事人于2009年8月20日申請先行處理,工商局委托拍賣行予以拍賣處理,拍賣款703121.7元。
經查,使用在乳膠(天然膠)等商品上的“”商標和“”商標,是吳廣修(泰國)的注冊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1449645號和第1449646號,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甌海工商分局認為,溫州市鹿城XX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甌海工商分局于2009年12月17日對溫州市鹿城XX貿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侵權的桶蓋共計3910個;3、罰款人民幣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