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本文來源(yuan):國家工商(shang)總局商(shang)標局 本文作者:www.haodiaoav.cn 發布時間:2021-05-25
2009年工商行(xing)政管(guan)理機關
保護國(guo)內企(qi)業注(zhu)冊商標專用權典型案例
一、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nian)3月26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順德區北滘鎮西滘工業開發區的佛山市順德區XXX電器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現場有60名工人在從事電風扇制造工作,有外包裝箱帶有與“”商標近似的商標,以及該公司廠名、廠址,產品上帶有與“”商標近似的商標字樣的電風扇2990臺(其中型號為FS-40落地扇780臺、型號為KYT-25轉頁扇2210臺)。經查實,該公司自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間,共制造了帶有與“”商標近似商標的電風扇2990臺,貨值91000元,尚未銷售。佛山市順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查獲的涉嫌侵權商品予以扣押封存。
經查,使用在電風扇等商品上的“”商標,是廣州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503283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佛山市順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擅自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佛山市順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5月5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2、沒收扣押在案帶有與“”商標近似商標的電風扇2990臺;3、罰款人民幣11萬元。
二、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8年10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賽罕區分局在對呼和浩特市XX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于2008年10月26日從內蒙古XXX行銷有限公司(已另案處理)購進標有“貴州茅臺酒”字樣的五星茅臺53度500ML裝白酒177瓶、新飛天茅臺53度500ML裝白酒1瓶,共計178瓶,進貨價116888元。至被查獲時為止,當事人尚未銷售。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賽罕區分局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對涉嫌侵權商品予以查封扣押,并經“”商標注冊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鑒定,所扣商品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yong)權的商品(pin)。
經查,使用在酒商品上的“”商標,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284526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賽罕區分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2、沒收并銷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5000ML茅臺酒178瓶;3、罰款人民幣131384元。
三、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5月15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與新羅區經貿委、區畜牧水產局等單位開展的聯合執法工作中,發現位于新羅區小池鎮XX村319國道邊的一家屠宰場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已由新羅區經貿局立案查處),并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實,張XX和章XX自2008年6月22日開始,租賃場地、搭建廠房、修建冷庫等,在沒有取得《企業營業執照》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情況下,開始從事生豬屠宰和豬肉制品加工業務。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該二人又委托龍巖市新羅區XX編織袋加工廠、龍巖市新羅區XX紙箱廠、龍巖市XX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等企業印制了帶有“潤鄉”商標的塑料編織袋8700條、標有“潤鄉”商標的紙箱7352個,并使用上述紙箱和塑料編織袋包裝其生產銷售的生豬產品。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生產生豬制品79.349噸,其中生產的但尚未銷售的用上述標有“潤鄉”商標的紙箱和塑料編織袋包裝的生豬產品21.45噸。龍巖市新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現場發現的用上述標有“潤鄉”商標的紙箱和塑料編織袋包裝的生豬產品21.45噸,以及標有“潤鄉”商標的紙箱6607個、塑料包裝袋1475條進行了查封扣押。
經查,使用在豬肉食品、肉等商品上的第4104679號“”商標,是(shi)龍巖市食品公司的注冊(ce)商標,其注冊(ce)商標專用權受(shou)法(fa)律(lv)保護。
龍巖市新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張XX和章XX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生豬產品上使用與第4104679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潤鄉”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龍巖市新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6日對張XX和章XX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標有“潤鄉”商標的紙箱6607個、塑料編織袋6665條;3、沒收帶有“潤鄉”商標的生豬產品21.45噸;4、罰款人民幣11.7萬元。
四、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在對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于2005年6月為其銷售的大米自行設計標有“百姓糧倉”牌“盤錦大米”字樣的包裝袋,正反兩面均突出使用“盤錦大米”字樣。當事人還委托他人制作了該包裝袋的印版,并將印版交給雄縣XX彩印有限公司,由其為當事人印制包裝袋。至該案立案時,當事人以0.40元/個至1.29元/個不等的價格分批購進由雄縣XX彩印有限公司印制的不同規格的包裝袋共計165480個。當事人自2005年11月開始從北京XXXX農副產品批發市購入原料大米用前述包裝袋分裝后銷售給北京、唐山、哈爾濱等地區的商場、超市及個體工商戶。至立案時止,總銷售金額為2576230.11元。同時在其經營場所查獲未銷售的“盤錦大米”價值6885.00元,尚未使用的包裝袋23380個,已用于封裝的包裝袋340個,包裝袋總價值14559.04元。當事人非法經營額共計2597674.15元。
經查,使用在大米商品上的“”商標,是盤錦市大米協會注冊的證明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3514579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認為,當事人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經上述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盤錦大米”商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09年4月20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二、沒收、銷毀侵權的尚未使用的包裝袋23380個、已用于封裝的包裝袋340個;三、沒收、銷毀用于印制侵權包裝袋的印版10個;四、罰款人民幣2597674.15元。
五、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2月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投訴,對天津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自2008年開始,在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標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網址的化妝品共40種,總計32561瓶(袋)。其中,11種商品按照當事人的宣傳單標價計算,非法經營額為584332元;19種商品沒有標價,但按照當事人提供的《相近產品價格統計表》中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額為1231004元;還有10種商品無法計算非法經營額。現場還發現了標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網址的包裝物407618個。執法機關依法對上述涉嫌侵權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經查,使用在化妝品、肥皂等商品上的第1413209號“”商標(biao),是天津市普(pu)蘭娜天然植物(wu)化妝品集團(tuan)有限公(gong)司的注冊商標(biao),其(qi)注冊商標(biao)專用權受法律保護(hu)。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天津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擅自生產標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網址的化妝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6日對天津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化妝品32561瓶(袋);3、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包裝物407618個;4、罰款人民幣1865336元。
六、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5月12日,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沂水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沂水縣公安局認為犯罪嫌疑人杜XX涉嫌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犯罪情節輕微,不必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移交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遂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杜XX自2006年開始多次購進標注“維維”、“黑牛”字樣的機包豆奶粉20.1噸,同期購進標有“維維”或“黑牛”字樣的豆奶粉包裝袋分別為10000個和28000個左右,購進“維維”、“黑牛”豆奶粉包裝箱2000個左右。購進上述機包粉及包裝標識后,杜XX在家中生產加工標注“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廠名、“維維”商標和標注“廣州黑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廠名、“黑牛”商標的豆奶粉共計2000箱左右,加工后全部銷售給西安市趙X,經營額為160000元人民幣。
經查,使用在豆奶粉、豆粉等商品上的“”商標,是維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420552號;使用在豆奶粉(以奶為主)等商品上的“”商標,是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3731654號。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杜XX在未經上述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制售侵犯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5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二、罰款人民幣160000元。
七、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在對北京XX肥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于2008年 11月份分別委托北京市平谷XX復合肥料廠和北京XX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外加工“大化五洲豐”牌復合肥外包裝袋。自2009年2月份開始當事人委托北京市平谷XX復合肥料廠加工各類“大化五洲豐”牌復合肥共計247.75噸,當事人分三次將其中總重達240噸的上述產品銷售給遼寧XX農業資料有限公司,獲經營額477000元,未售出化肥共7.75噸,非法經營額15592.5元,尚未使用外包裝袋500條,非法經營額1300元。以上非法經營額共計493892.5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依法對查獲的7.75噸涉嫌侵權的化肥予以查封扣押。
經查,使用在農業肥料、肥料、混合肥料、化學肥料等商品上的“”商標,是煙臺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901616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認為,當事人北京XX肥業有限公司在未經上述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大化五洲豐”商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于2009年6月24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二、罰款人民幣490000元;三、沒收侵權的“大化五洲豐”牌復合肥7.75噸及外包裝袋500條。
八、保護“”注冊商標專(zhuan)用權案
當事人吳XX于2007年12月2日從南京某地購進標有“大白兔”字樣的三種規格奶糖400箱,進貨金額合計115800元,在常熟市XX副食品商店進行對外銷售。至2008年1月14日蘇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查獲時止,當事人銷售“大白兔”奶糖260箱,銷售金額合計76725元。尚未銷售的庫存奶糖140箱。經上述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冠生(sheng)園(集(ji)團(tuan))有(you)限公司鑒定(ding),上述庫存奶糖(tang)屬于侵犯(fan)注冊(ce)商標(biao)專用(yong)權(quan)商品。
經查,使用在奶糖商品上的“”商標,是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第202241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蘇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吳XX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蘇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月6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尚未銷售的“大白兔”奶糖140箱;3、罰款人民幣15萬元。
九、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山東省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山東X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其開發青州市XXXX商貿城D-3機電樓和綜合樓的過程中,與孫X(已另案處理)簽訂了門窗安裝承包合同,并指定窗戶使用“南山”牌鋁型材。孫X于2008年9月份開始安裝,同年10月26日完成。山東X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付給孫X鋁合金窗戶款(含安裝費)100640.75元。2008年11月17日被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經“”注冊(ce)商標權(quan)利人山東南山鋁(lv)業(ye)股份有限公司(si)鑒(jian)定,該鋁(lv)型材不是(shi)權(quan)利人生產的商品。
經查,使用在金屬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標,是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3267595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8月30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2、責令消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3、罰款人民幣28萬元。
十、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09年3月19日,山(shan)東(dong)省東(dong)平縣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局執法(fa)人員根(gen)據山(shan)東(dong)天(tian)力車(che)輛有限公(gong)司投訴(su),對當事(shi)人宋XX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三輪汽車13輛,并當場予以查封扣押。經查明,該批三輪汽車是山東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已另案處理)生產,總貨值78240元。有證據證明,山東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無權使用“”商標,其生產的帶有“”商標的三輪汽車是(shi)侵犯他(ta)人注(zhu)冊商標專用(yong)權的產(chan)品。
經查,使用在三輪農用運輸車等商品上的“”商標,是山東天力車輛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551528號,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東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東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6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三輪汽車13輛;3、罰款人民幣10萬元。